銀行卡、手機卡、身份證等
是平時生活中
經(jīng)常用到的東西
不法分子借用他人的
銀行卡轉賬
用他人的手機卡實施犯罪
并以此逃脫罪責
在日常生活中
一定要保管好
銀行卡、手機卡、身份證等物品
不要出租、出售、出借給他人使用
一旦這些出借出售的
銀行卡、手機卡被用于犯罪
那么出借人、出售人
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
甚至鋃鐺入獄
警示案例
宋店鎮(zhèn)看湖墩村居民馮某某(男),因非法出租自己名下的銀行卡給他人使用,用于接受涉詐資金,涉嫌違法,被霍邱縣公安局處以3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;并處以5年內限制開辦新卡、停止非柜面業(yè)務等信用聯(lián)合懲戒措施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(wǎng)絡詐騙法》第三十一條: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、出租、出借電話卡、物聯(lián)網(wǎng)卡、電信線路、短信端口、銀行賬戶、支付賬戶、互聯(lián)網(wǎng)賬號等,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;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、賬戶、賬號等。”
來源:反詐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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